各区域校友组织、全体校友:
为严格落实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友会区域代表机构管理,理顺组织架构、统一职务称谓,经许昌学院校友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对我校现有区域校友分支机构实施规范更名及负责人职务称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更名事项
原许昌学院校友会郑州分会,更名为:许昌学院校友会郑州联络处
原许昌学院校友会许昌分会,更名为:许昌学院校友会许昌联络处
更名后,郑州联络处、许昌联络处均为许昌学院校友会下设代表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许昌学院校友会统一领导和授权范围内开展校友联络、交流服务、校企对接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人职务称谓统一调整
按照管理规范要求,原有负责人职务名称同步调整:
原 理 事长(会 长) → 主任委员
原副理事长(副会长) → 副主任委员
原秘书长 → 执行副主任委员
原副秘书长 → 助理副主任委员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上述两个联络处所有对外发文、宣传材料、活动海报、微信群、公众号、名片及各类对外沟通场景,一律启用新机构名称、新职务称谓,停止使用原“分会”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旧称谓。
(二)各联络处要严格遵守校友会章程及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开展校友活动,自觉接受许昌学院校友会的管理、指导与监督,规范经费管理,不得擅自以联络处名义独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对外签订合同。
(三)本次更名仅为机构名称、职务称谓规范性调整,不改变原有校友联络服务职能、原有负责人履职身份,原有工作机制、校友联络服务工作接续开展。后续其他区域校友组织将根据工作安排,分步完成规范更名工作。
(四)各联络处要及时将更名事项告知属地广大校友,做好解释说明,凝聚校友共识,持续搭建好母校与地方校友沟通联络平台。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由河南省许昌学院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联系人:周建伟, 联系电话:18839973655
河南省许昌学院校友会
2026 年7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