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周建伟   审核人: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24-10-17

许昌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2022年613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接受捐赠、捐助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是指海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单位或个人(统称“捐赠者”)自愿、无偿地向许昌学院赠予、资助现金或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受捐赠资产可分为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等。具体捐赠类型、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学校与捐赠者协商确定。

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者对受益对象、捐赠用途加以限制或明确指定的捐赠,但不得指定捐赠者或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非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者对受益对象和捐赠用途不加任何限定的捐赠。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是:

(一)捐赠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捐赠遵循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捐赠资产的使用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有利于学校发展相统一原则,对捐赠者限定用途的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公开、透明原则。学校对捐赠资产应当规范管理,及时向捐赠者和社会各界公布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捐赠者和社会各方监督检查。

第五条 学校院长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学校的社会捐赠事务。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对捐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捐赠资产管理

第七条 学校受赠资产的所有权属于许昌学院,受赠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学校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礼金等各种馈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造册,并按规定上交给相关管理部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八条 许昌学院院长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负责社会捐赠的对外联络、捐赠资产接收、汇总、登记,并按照资产用途统一调配、监督社会捐赠资产的使用。

第九条 院长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会同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捐赠者反馈,确保捐赠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学校对捐赠资产应当严格规范管理,做到捐赠资产往来清楚,账目清晰。

社会捐赠的货币捐赠,均应进入学校接受捐赠统一账户,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实物捐赠资产,由院长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统一负责接收、造册登记、汇总和调配使用。校内各实际保管、使用单位,应当办理捐赠资产的领取、验收、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捐赠资产的用途,包括以下类型:

(一)基础设施建设(修缮)类:主要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包括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实训室、学生公寓、学生食堂、体育(艺术)场馆等除教职工宿舍外所有建筑物的建造和修缮,校园景观、广场、道路、树林、湖泊、绿地的建造和维护,以及信息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等。

(二)奖(助)学生类:以设立奖励基金等方式,主要用于奖励在校优秀学生、资助优秀在校生国际交流、资助在校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资助学生就业创业等。

(三)奖(助)教学类:以设立奖励基金或一次性资助方式,主要用于奖励在岗优秀教师,资助贫困教职工,资助师资培训、人才引进、国际交流、教学设备及教学资料购置等。

(四)奖(助)科研类:主要用于奖励科研突出的在岗教职工,资助实训室仪器设备购置、科研成果转化、科研论文与学术专著发表及公开出版等。

(五)资助活动类:主要用于资助校庆活动、大型学术或科考活动、文体活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校友活动等。

(六)公益类:资助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相关的公益项目或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经学校批准的由各单位或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七)其他捐赠项目。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别对捐赠资产进行以下归口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受赠有形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对受赠的货币资金进行管理;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对受赠的仪器、设备类实物资产进行管理;

(四)后勤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受赠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进行管理;

(五)科研处负责对受赠的专利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类等无形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对受赠的图书及文献资料(含电子文献资料)、受赠的文物、陈列品等进行归口管理;

(七)其他受赠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附带有捐赠者指定受益人、指定捐赠资产使用用途或其他附加条件的捐赠资产,应根据附加条件性质,分别报请分管校领导决定并报院长办公室(校友办)审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捐赠方作出承诺。

第十四条 指定用途的捐款,遵照捐赠协议和捐赠者意愿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指定用途的非货币性受赠资产,按照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指定用途的捐款,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筹安排;没有指定用途的非货币性受赠资产,由学校统筹调配使用。

第十五条 对捐赠者指定给学校具体单位的捐赠资产,学校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拨付给指定单位使用;对于非指定用途的捐赠资产,引进单位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资助和使用的权利。

第十六条 捐赠资产使用单位直接接收的捐赠资产,应当邀请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参加捐赠接受活动,共同见证、登记制作所接收捐赠资产清单,并以学校名义统一出具捐赠证明,由使用单位、相关管理部门、捐赠者等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资产,应持上述多方签字(签章)确认的捐赠资产清单,到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并凭验收凭据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一)受赠货币资金,应当在受赠5日内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二)受赠仪器设备等实物资产,应当在7日内办理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并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

(三)受赠的其他资产,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办理资产验收、登记、财务入账手续。

(四)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入账手续确有困难的,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在延期的时限内完成财务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除货币捐赠外,其他类型的捐赠资产一般按照账面价值入账,无法确认其价值的,按照市场同类资产价格或评估价值登记入账。

第三章 捐赠表彰

第十九条 为表彰捐赠者对学校发展的贡献,无论捐赠资产价值金额大小,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均应当向捐赠者发放荣誉证书,并造册登记,永久留念。金额较大的捐赠应当在学校校报、学校官方网站等公众媒体上公开致谢。捐赠者拒绝公开宣传的尊重其意愿。

第二十条 捐赠者出资捐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或主要由捐赠者出资兴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捐赠协议,可以冠以捐赠者提出的名称或留名纪念,并向捐赠者发放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捐赠者可优先与学校开展合作、共建等。

第二十二条 根据捐赠情况,可以尊重捐赠者意愿,协商其他表彰方式。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学校或校属单位名义对外募集捐赠,也不得在接受捐赠时擅自向捐赠者作出不实承诺。

因违反前款规定对学校形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依据党纪政纪规定,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捐赠资产的接受、使用、管理中,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隐匿、截留、私分、侵占学校受赠资产,或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惩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许昌学院院长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许昌学院校友会接受捐赠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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