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校友会接受社会捐赠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使校友及社会捐赠管理规范化,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校友及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校友及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自愿;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四)严格规范管理;
第二章 捐 赠
第三条 捐赠方式
捐赠方式可分为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校友总会办公室与捐赠者协商确定。
捐赠方可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许昌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负责资金的财务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开财务报告。具体捐赠方式包括:
一、银行汇款
收款人:河南省许昌学院校友会
帐 号:374900907610002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注:请在附言中注明捐赠和您的个人信息(专业班级、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二、现金捐赠
校友总会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捐款统一纳入许昌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
校友总会办公室电话:0374-7355198
联系人:周老师
第四条 捐赠项目
(一)校史类实物
参加国内外各类重要活动、赛事的资料、实物(如作品、奖杯、纪念品等);在校期间,集体或个人获得国家、省部级的各类表彰、奖励的资料、实物、生活用品等(如校徽、票据、教材等),具体见许昌学院官网“征集”公告。
(二)非指定用途捐款
校友可根据意愿,以个人或集体的形式向学校捐赠。以20元人民币起捐,外币以20美元起捐。已设立的捐赠项目包括“年度捐赠”等。
(三)奖教助学金、基金类
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科竞赛奖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大学生创业基金、教师科研基金等。
(四)指定项目类
1、建筑风景类:图书馆(整体或部分)、游泳馆、校园道路、雕塑的制作或冠名、树木认捐等。
2、实验室及设备类:实验实训室设备、图书馆电子阅览室设备及图书馆各类图书捐赠等。
(五)校庆等活动类
校庆庆典活动、校庆丛书编辑出版印刷、校友馆及校友之家建设、校庆宣传片、校庆宣传画册、校庆礼品、毕业生纪念品制作等。
(六)经学校批准、由学校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七)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接受捐赠
(一)对学校已设立的捐赠项目,捐赠者同意并遵守本管理办法,由校友总会办公室登记审核,通过审核的可以接受捐赠;
(二)对新设立或大额捐赠项目,捐受双方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和学校对捐赠资产的使用需求,充分交流沟通后接受捐赠;
(三)大额捐赠需以学校名义签订捐赠协议。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捐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
(一)校友无指向捐赠的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建设发展:奖励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奖励全面发展、成绩突出的在校学生;资助在校贫困学生。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二)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坚持“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学校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捐赠人有权对捐赠款项的使用和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学校应及时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及评选结果。
(三)对捐赠实物类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捐赠实物价值认定和管理,确保捐赠资产的使用效益。捐赠的固定资产、文物文化等实物,无法确认价值的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为确认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另外造册登记。
(四)对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学校与捐赠人签署捐建(助)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将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并为捐赠人颁发捐建(助)项目确认书。
第七条 许昌学院校友总会是学校接受校友及社会捐赠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对接受校友及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校友总会办公室为校内唯一代表学校接受校友捐赠并进行捐赠管理的部门。各校属部门、各学院在争取校友和社会捐赠过程中,应与校友总会办公室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审核,报校友总会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八条 校友及社会捐赠资金统一进入许昌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后,应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九条 校友总会办公室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 学校定期向捐赠人和有关方面通报捐赠财产使用情况。
第四章 鸣 谢
第十一条 学校对所有捐赠人或捐赠单位在学校官网或学校校友总会网进行鸣谢。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在校园网校报刊登捐赠者的姓名及捐款金额,在征得捐赠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大额捐赠者进行专题宣传。学校适时制作“捐赠纪念牌”,存放校友馆。
第十三条 对捐赠校史实物类的个人、组织,视不同情况,分别采用展出时署名、校友馆存放、颁发捐赠证书等不同方式给予表彰和感谢。
第十四条 对指定项目进行大额捐赠的个人和集体,视不同情况,分别采用适当位置刻个人姓名、悬挂镌刻捐款人姓名的铭牌、实物冠名等不同方式给予表彰和感谢。冠名方式根据捐赠人意愿与校方充分沟通后确定。
第十五条 与校庆相关的捐赠,视不同情况,分别采用颁发捐赠证书、获邀参加庆典活动等方式表示感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捐赠人与校友总会办公室沟通后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河南省许昌学院校友总会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许昌学院校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许昌学院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