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二级学院、各地各界校友的密切联系,推进校友会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校友分会活动的管理,更好地助力学校和校友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许昌学院校友会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河南省许昌学院校友分会(以下简称“校友分会”)是指根据《河南省许昌学院校友会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河南省许昌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许昌学院校友会”)审查同意,由各二级学院或在各地各界的校友自愿组织成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校友分会是许昌学院校友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其活动须遵守《河南省许昌学院校友会章程》并接受校友会的指导。
第四条 许昌学院校友是指在许昌学院(含原许昌高等师范专业学校、许昌卫生学校)各个时期学习、进修或工作过的人士以及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等。
第五条 许昌学院校友会鼓励各二级学院成立校友分会;支持校友在各地、各界成立校友分会。
第六条 校友分会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许昌学院校友会、校友分会的名义从事有悖公序良俗、违背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和许昌学院校友会及校友分会利益和声誉活动。
第二章 名 称
第七条 校友分会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命名:
(一)在国外成立的校友分会,以“许昌学院+国名(或地名)+校友分会”命名。
(二)在国内各地成立的校友分会,以“许昌学院+地名+校友分会”命名。
(三)在校内成立的校友分会,以“许昌学院+二级学院(或专业)名称+校友分会”命名。
(四)根据行业成立的校友分会,以“许昌学院+行业名称+校友分会”命名。
第八条 校友分会的名称,应在筹备设立之前报许昌学院校友会批准。未经许昌学院校友会批准,校友分会名称不得擅自设立或更改,且要规范使用名称或简称。
第三章 设立和注销
第九条 校友分会设立的筹备工作由发起人负责。发起人可以由许昌学院校友会指定,也可以由校友推举产生。
第十条 发起人负责召集校友代表组成校友分会筹备组,拟订校友分会设立方案。
第十一条 发起人应召集举行筹备会议,讨论校友分会理事会组成原则和建议人选;根据《河南省许昌学院校友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校友分会章程(草案),并报许昌学院校友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成立校友分会的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参加校友分会的校友应提交必要的个人信息和联络方式。
第十三条 设立校友分会必须召开校友代表会议,通过校友分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许昌学院校友会将派代表出席校友分会成立大会。在大会履行规定议程之后,由许昌学院校友会代表宣布校友分会正式成立。
第十五条 校友分会可根据校友所在的地域、年级、班级、专业等,在分会内设立专项联谊组织。校友分会负责对所设立的校友联谊组织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校友分会长期不活动,许昌学院校友会将督促改进,如多次督促仍无起色的,可考虑更换负责人,必要时注销该校友分会。
第十七条 校友分会从事与章程规定不符、违背法律法规的活动,对学校、社会以及许昌学院校友会、校友分会声誉造成消极影响的,经许昌学院校友会讨论决定,可以予以中止活动或更换该校友分会相关负责人,必要时注销该校友分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校友分会的工作机构是理事会。校友分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校友分会理事会可设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也可根据需要设置名誉会长、顾问等职务。
第十九条 理事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后,应向许昌学院校友会报备。增补或更换理事会组成人员的,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许昌学院校友会备案;
第二十条 校友分会理事会一般每年度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讨论理事会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友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校友分会理事会换届大会,应提前一个月向许昌学院校友会报告换届筹备工作情况并提交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建议名单,经许昌学院校友会同意后举行换届大会。
第五章 职 责
第二十二条 校友分会必须坚持以“联系校友、服务校友、促进交流、共赢发展”为原则。
第二十三条 校友分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会校友开展活动,沟通校友信息,增进校友联系,为校友的发展提供支持帮助。
(二)宣传学校发展情况,增进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 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支持母校事业发展。
(三)关心和支持校友以各种方式参与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事业。
(四)根据校友分会的实际情况,在许昌学院校友会指导下承办校友会年会等活动。
(五)积极联系本地区、本行业校友,不断壮大校友分会队伍,协助母校收集与整理校友信息。
(六)按照许昌学院校友会的要求,规范管理分会微信群、分会网站等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
第二十四条 校友分会理事会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向成员通报活动情况,向许昌学院校友会报告工作动态。
第二十五条 校友分会可以根据校友捐款情况,在许昌学院教育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开展校友活动或支持母校发展,接受基金会的财务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公开经 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许昌学院校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校友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